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商务部制定了《202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并于10月8日公布。
202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5700万吨。
申请条件为:
(一)近2年(2025年1月—2026年10月,下同)具有原油进口允许量使用业绩或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具有使用进口原油资格。
(二)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
(三)银行授信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4亿元人民币)。
(四)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
(五)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分配原则为,2026年底前将第一批允许量下达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其后,根据企业实际进口情况、经营需求和新增合法产能情况适时追加和调整。近2年无进口业绩的企业不再安排允许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不能完成持有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应在当年9月1日前,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将当年无法完成的允许量交还商务部。
获得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进口秩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